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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应担的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7 12:00)    点击:119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公司为赚取佣金、利息,挪用本机构资金、证券为客户非法融资融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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