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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发行人违规披露信息应担的法律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7 12:02)    点击:93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发行人违反证券法有关持续公开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投资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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