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平律师你好!今年一月我在文山4S店贷款购买海马m3轿车一辆,车牌照是:云HNQ977。于2014年5月20日在广昆高路富宁段发生交通事故,而阳光保险公司在出事地没有分支机构,接到险情后阳光保险公司也没有委派当地哪一家保险公司到现场堪察,后都是高管通知施救公司把我的车强行拖到富宁停放(停车费1000元),我想在出事地就近维修,但文山4S店不给予开具授权书,没有授权书阳光保险公司也不完全百分之百的给予理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5月23日请文山4S店把车拖到文山待修。所以产生二次拖车费(停车费1800元),请问这二次拖车费保险公司该不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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